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豫职评(2023) 232号]
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 2023年版)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社局)技能人才评价部门、省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的要求,经商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照《规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见附件)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加强现场质量督导检查,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 69306156、69306197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一)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 -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注释:
1.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2.本职业相关职业、本专业相关专业见具体职业标准。